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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释放转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得知于某某想购买半挂车,谎称和其合伙购买半挂车,诈骗作案8起,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45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缺少生活费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7000元。 

6.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2000元。 

7.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7000元。 

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购买半挂货车,取车缺少运费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林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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