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大道**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虎牙直播、小鹿陪玩等平台认识了张某乙(微信名为“**荣幸”)、伊某某(微信名为“**伊”)、黄某某(微信名为“**秋”)、陈某某(微信名为“**爱”)、孙某某(微信名为“**宋”)五人,并添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因开销过大、经济拮据,产生了诈骗他人财物的念头,遂以支付宝商家码需要刷单为幌子,让上述五人通过支付宝向其提供的商家收款码付款,并承诺所付款项会立即返还,上述五人信以为真,共转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1350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被告人张某甲得款用于日常消费,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张某乙2400元。
2.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伊某某2300元。
3.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骗取黄某某2300元。
4.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骗取陈某某3000元。
5.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孙某某35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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