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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0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捕前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无业,群众。2000年12月1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4年3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杜某某修车的事实,让杜某某将冀F**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开到保定市源盛嘉禾小区B区西门口,交给保定市**汽车店长张某乙,后张某甲私自从张某乙处将车开走。次日,张某甲谎称朋友委托卖车将该车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后返还给杜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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