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找人给当兵的堂兄张某乙办理五期士官为由,多次诈骗张某乙人民币共计38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以现金不够、换大车跑运输、买煤压煤等理由多次向马某某借钱共计100万元,后将钱用于赌博,2014年3月份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欠条等书证;证人赵某某、张某丙、孙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丁、秦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乙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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