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09年6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24日因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被冀州区公安局罚款50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无律师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张某乙谎称自己是律师,以能为张某乙的丈夫张某丙(因涉嫌犯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分多次共骗取了张某乙378818元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付款截屏、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4月16日

附:1.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2.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