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系三门峡市**厂的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张某甲向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谎报其父于2019年11月份去世,骗取12个月养老社会保障金共计28543.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村委会证明复印件,张某甲退还诈骗赃款交易单据,张某乙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张某甲农村银行卡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养老社会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奎傲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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