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2018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加入以被告人贺某甲(已起诉)为首的“微帮汇”网络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以做网络兼职为名拉人骗取入会费。被告人张某甲在该网络诈骗团伙其中一名外宣部长冯某某(已起诉)负责的团队中担任外宣,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参与期间该团伙诈骗金额约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家中被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相关转账记录、汇总账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方某某、何某某、李某甲、严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的陈述;同伙贺某甲、贺某乙、喻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而仍然提供帮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超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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