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省**局宿舍**房,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说认识口罩厂家,可以一起拼单购买10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人民币2.3元/个,王某某信以为真,说需要购买9500个口罩,共计人民币21850元,当日转账人民币21780元(少转的70元是王某某用于微信提现费用)至张某甲的账户中。张某甲应王某某的要求,同意第二天将收到的口罩转给王某某,并将顺丰速运单发给王某某查询,但是没有兑现承诺。当月18日14时许,张某甲对王某某说还有口罩1000个,价格人民币2.6元/个,问王某某是否需要,王某某同意购买,并给张某甲转账人民币2600元。当日17时许,张某甲再次对王某某说还有口罩500个,价格人民币3元/个,问王某某是否需要,王某某同意购买,并给张某甲转账人民币1500元。当日22时许,张某甲又再次对王某某说还有口罩500个,价格人民币3元/个,王某某同意购买,并给张某甲转账人民币1500元。王某某在几天内共有四次通过张某甲订购口罩,费用共计人民币27380元。直到当月20日,张某甲还没有口罩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便对张某甲说,如果没有口罩,就把订购口罩的钱还给她,张某甲就将人民币15000元退给王某某。后来,张某甲将王某某的微信拉黑,中断与王某某的联系,王某某也没有收到张某甲为其订购的口罩及余款。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国际酒店将网上追逃人员张某甲抓获。
2020年6月20日,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为张某甲给被害人王某某付清余款人民币12380元(单据上表述的是之前的总额2738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拼单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2380元,数额较大,并且是在疫情期间多次欺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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