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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小区**号。因本案2019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在押

辩护人高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声称其系江西**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江西**分公司)总经理,并出示名片证实其身份,双方经商谈决定成立公司搞基建项目。2018年6月,张某甲对黄某某称其需要30万元来经营项目,答应在40日内将项目落实并还款。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6月29日在海口市**区**公寓**区住所通过其司机胡某某分六次共转账30万元人民币到张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甲收到该3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消费。事后,张某甲多次借口拖延还款,并制作一份虚假的江西**公司下发给江西**海南分公司的《通知》,用于欺骗黄某某,谎称其江西**海南分公司已取得海南**公司开发的**酒店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黄某某经查发现张某甲并非江西**海南分公司总经理,发现受骗后于2019年10月28日报案。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近亲属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了本金和利息共40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名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通知》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3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书 记 员:刘 松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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