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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做手机生意利润很高而且当天能回款,可以让黄某某参与,黄某某信以为真,当即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口通过支付宝、微信转了7万元给张某甲。此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以要追加投资为由,不断骗黄某某转钱,为了应付黄某某追款,被告人张某甲还制作了假的货款到账及转款截图欺骗黄某某。2018年8月19日至24日,黄某某被张某甲用上述手段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其做手机生意利润很高,而且二、三小时就能回款,可以带张某乙一起做。张某乙信以为真,陆续将钱转给张某甲。2019年3月23日,张某甲伪造了一张转款人民币7万元给张某乙的图片,通过微信发给张某乙,继续骗取张某乙的信任,然后又编造需要资金周转、需要打通关系等的理由,骗张某乙继续给其转钱。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张某乙被嫌疑人张某甲用以上手段骗取钱款共人民币11.5万元,之后,张某乙无法联系到张某甲。

 2019年5月7日, 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信息、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202011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附《辨认笔录》一份共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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