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1999********,初中文化,住环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困陕西省无法务工,经济拮据,遂产生以卖二手手机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将其下载保存的不同品牌、型号的手机图片和视频发送给其微信好友,谎称自己与哥哥10万元收购一手机店,现改行做烧烤生意,手机便宜处理。于2020年3月8日至11日骗取其同学常某甲先后支付手机款980元,于2020年3月14日骗取杨某某支付手机款400元;通过承诺送给赵某某手机,经赵某某介绍,于2020年3月12日至17日先后收取赵某某转付的魏某某、何某甲、常某乙、王某甲、缪某某、李某某的购机款共4499元;期间,经过赵某某推荐,王某乙、何某乙、万某某自行联系张某某并分别支付手机款210元、850元、200元。张某某收款后,谎称手机已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并发送快递包装视频,在赵某某等人询问快递单号和物流信息时,以受疫情影响包裹被扣平凉为由进行推脱,直至失联。2020年3月20日,赵某某向环县公安局报案,同年3月26日,张某某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被抓获。
综上,张某某共骗取11人7139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常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甘肃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若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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