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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住新疆喀什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QQ群里发布卖狗、赠送狗、带人出国打工等虚假信息,以买狗、买狗粮、办理签证和购买机票等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QQ群内发布带人出国打工的信息,被害人韦某某经朋友介绍与张某甲联系欲出国打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以出国打工需要办理签证、机票及车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韦某某人民币6650元,后将韦某某微信拉黑。

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QQ群发布寻找愿意养狗的人的信息,被害人温某某看到信息后加了张某甲的微信。被告人张某甲以定金、购买狗粮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温某某人民币899元,后将温某某微信拉黑。

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QQ群发布卖狗的信息,被害人张某乙看到信息后加了张某甲的微信。张某甲以卖狗费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元,后将张某乙微信拉黑。

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张某乙、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喀什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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