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帮被害人张某乙申请办理贷款,2020年7月2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贷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诈骗张某乙人民币80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其另外一个微信号冒充“阳光信保”的业务员、“阳光委托方邮政贷款专员朱某某”与自己微信号聊天关于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并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张某乙以让张某乙相信其在帮忙办理贷款。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回被害人张某乙8000元人民币,张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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