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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7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花沟行政村花沟二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短租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天香南苑小区内商品房的方式,虚构其可以将上述商品房长租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6208.3元,其中骗取李某某彬7875元、丰某某7583.3元、杨某某13000元、黄某某7875元、刘某某27500元、黄某甲5250元、张某乙23000元、王某甲宇8000元、亓某某12000元、杨某某13000元、薛某某7500元、程某某付10000元、陈某某12500元、王某乙霞10500元、朱某甲凤13000元、黄某乙12250元、朱某乙13125元、王某丙锋24000元、胡某某19250元、张某某9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还杨某某6000元、张某乙10000元、王某甲宇7000元、朱某甲凤9000元、王某丙锋18200元,共计502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天香南苑小区有车位可以出租,骗取被害人王某丁1000元、裘某某30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办理消防中控证需要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京某某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彬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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