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月份,张某甲因为欠王冰洁的钱某某不了,就谎称自己有一辆白色的丰田埃尔法,可以抵押给王冰洁,王冰洁就同意了。经过双方核算后,扣除掉张某甲欠王冰洁的钱后,王冰洁又给张某甲转22.5万元钱。后王冰洁一直没有见到车,就感觉到可能被骗了,经核查张某甲给她开的发票为假发票。
2018年12月份,张某甲以同样的手段,对牛某某谎称自己手里面有一辆丰田埃尔法汽车,取得牛某某的信任后,让牛某某给其转了32万元的定金。之后张某甲一直不给牛某某提车,并给牛某某发了假的发车视频和假的发货单号。后牛某某感觉不对劲,就对张某甲提供给她的假的发货单号进行了核查,发现发货单为假。
2018年2月初,张某甲承诺2018年6月份帮刘某某办妥在职研究生学历的事情,需要2万元打点关系,并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期间,张某甲一拖再拖。2018年11月份,张某甲又说再加1万元,承诺11月底办妥,后刘某某一直联系不上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3、转账记录;4、聊天记录;5、交易明细;6、收款证明;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清单;8、证人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王冰洁、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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