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城**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自然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以12000元价格出售宠物猫的协议,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甲定金2000元。收取定金后,张某甲主动联系猫源,并向微信昵称为“猫咪物语”供货方打款500元作为定金。后“猫咪物语”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宠物猫。张某甲在明知“猫咪物语”没有向其发货,自己不能向刘某甲交付宠物猫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刘某甲的购猫款,仍向刘某甲谎称宠物猫已发货,要求刘某甲通过支付宝交付尾款10000元。张某甲收取尾款后,便不再与刘某甲联系,并将骗取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出所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流水、支付宝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发还清单、领条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自然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