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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 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形势,谎称其有现货KN95口罩,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口罩,共骗取被害人货款合计人民币3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购买口罩款项200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口罩款项3200元。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向二名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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