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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超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楼**号底商**超市附近,以**骑手、**超市卖家、编造的李某某等买家三重身份在**APP上操作刷单120余次,骗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邮资共计人民币890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 年12月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谅解。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截图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害单位提供的材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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