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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到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村“**拉面馆”就餐时,因琐事和店内服务员张某乙发生争执,张某甲将面条倒在张某乙身上,后欲离开现场。张某乙上前阻止时,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腰背部损伤致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47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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