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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2001********,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935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三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1136克。

2.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三次向张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7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5776克。

3.2020年3月16日9时30分,被告人张某甲在泰源宾馆607房间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正在交易时被抓获,当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颗,经称量,净重0.244克,经鉴定,该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二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且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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