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坊**路**号**栋**单元**室,户籍地同上。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下午16时许,颜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500元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万某某(另案处理)并微信转账400元购买毒品,万某某联系“吖吖”(在逃)将毒品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小区门口的一辆废弃面包车下。被告人张某甲拿到毒品后赚得100元并在颜某某位于青云谱区狮子口村的宿舍内和颜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2日晚上19时,“黄某某”(在逃)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万某某(另案处理)并微信转账300元购买毒品,万某某联系“吖吖”(在逃)将毒品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小区门口的一辆废弃面包车下。后万某某通知被告人张某甲去取毒品。张某甲将毒品交给“黄某某”并赚得100元。
3、2019年11月13日晚19时许,张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要购买毒品“麻古”,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万某某后从其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粒“麻古”。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罐小区以139元的价格将两粒“麻古”卖给张某乙,并赚得39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颜某某、万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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