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至少0.3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毛发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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