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室,住长沙市开福区**庄**房。1992年8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6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6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宁乡市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张某乙(另案处理)。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又在长沙市开福区海东青大厦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乙。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海东青大厦附近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5包(净重2.54克)和麻古一粒(净重0.1克)。经鉴定,从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现场和查获毒品照片、微信支付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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