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19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街道万达广场附近通过微信向同案人冯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同案人冯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购买半个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甲向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购得甲基苯丙胺并将放置位置告知同案人冯某某,后同案人冯某某将放置位置转告吸毒人员林某某,公安民警依据吸毒人员林某某提供的线索在上述位置查扣0.36克白色晶体。
2.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酒店卖给微信昵称“**的朋友”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身上0.27克白色晶体被查获。
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甲基苯丙胺等;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冯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6.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共计0.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木明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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