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山西省运城市**路**巷**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以40元的价格向温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黄片片”4包约30克。2019年10月,温某某又以2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包“黄片片”出售给王某某。2019年10月29日,商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温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块状物(“黄片片”)17.7克,在王某某家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块状物(“黄片片”)1.35克。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黄片片”中含有咖啡因成份,咖啡因含量分别为69.25%和65.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商南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助理检察员:王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