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回族,文盲,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乡,现住宁夏吴忠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吸毒人员罗某某经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由尹某某驾驶车辆拉乘罗某某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从张某甲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返回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商大酒店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罗某某的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包,经称量净重合计3.14克。经鉴定,被缴获2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4月3日14时许,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2000元毒资并约定在红寺堡区大河乡附近交易。2019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红寺堡区大河乡附近抓获张某甲和张某乙,并从张某甲藏匿毒品的垃圾箱下缴获毒品海洛因壹2包,经称量净重共计为4.36克。经鉴定,被缴获2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家全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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