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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单元**号,2014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让何某某(已判决)和张某乙(已判决)帮其贩卖毒品。2018年2 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将13袋冰毒用“软包玉溪烟盒”包装后拿给何某某让其转交给张某乙,后张某乙将该冰毒用于贩卖。

2018年2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吩咐张某乙将一袋约0.4克冰毒送到平昌县华严廉租房门口贩卖给了袁某某,袁某某用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了张某乙150元毒资。

2018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吩咐何某某将一袋约0.4克冰毒送到平昌县博雅国际小区贩卖给了袁某某,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张某甲200元毒资。

2018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吩咐张某乙将一袋约0.4克冰毒送到平昌县五丰邮局附近贩卖给吴某某,张某乙携带11袋(经称量净重6.43克)到达五丰邮局公交站与吴某某准备交易时,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对当场查获的物品提取送检,经鉴定,送检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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