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居民楼五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晚7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甲打电话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好在龙川县**酒店附近交易。刘某甲坐吸毒人员叶某甲驾驶的小汽车来到约定地点以现金5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了1个毒品冰毒包仔(约0.8克重),叶某甲坐在驾驶室上目睹整个毒品交易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报告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
3.证人刘某甲、叶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枫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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