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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职检刑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4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现住址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单元**号楼**层**户。因涉嫌职务犯罪,经白城市监察机关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城市监察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1559.21万元;受贿197.4万元;行贿340万元,美元22万元;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12.5万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造成国有公司损失1957万元。

(1)涉嫌贪污1559.21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5月,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在**公司开发的**项目中,釆取虚列消防工程项目的手段,套取工程款1559.21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2)涉嫌受贿197.4万元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春节至2016年9月间,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为杨某某承揽**公司发包的**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共计12万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为钟某某承揽**公司开发的**工程**标段工程及工程拨付事项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钟某某给予的共计110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为孙某某承揽**公司发包的**工程中的**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给予的40万元。

4、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为丁某某承揽**公司发包的**工程及**工程提供帮助,该丁某某出资35.4万元为张某甲在海南省**市的房屋进行装修。

(3)涉嫌行贿340万元和22万美元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为谋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退股预分利润事项上的不正当利益,请托**公司原董事长陈某某提供帮助,张某甲给予陈某某50万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间,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请托**集团原董事长柏某某提供帮助,张某甲五次给予柏某某共计50万元和20万美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间,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请托**集团原**、**公司原**刘某甲提供帮助,张某甲四次给予刘某甲共计40万元和2万美元。

4、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6月至2014年间,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请托**集团原**李某某提供帮助,张某甲四次给予李某某共 计200万元。

(4)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12.52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违规将**公司开发的**项目发包给丁某某承揽。在结算工程款时,张某甲为解决**会所支出费用,授意**公司**张某乙(另案处理)虚列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1589万余元,其中1100万余元被张某甲套取用于处理**会所支出费用,余款460余万元被丁某某所得。在**小区**标段外墙面工程中,张某甲在明知市场工程造价的情况下,提高**标段的工程造价。致使**公司损失340余万元。经北京**公司审核报告认定,上述因张某甲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12.52万元。案发后,监察机关追缴全部损失。

(5)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造成国有公司损失195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至2013年间,作为**公司**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原**张某乙套取并非法占有工程款1957万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案发后,张某乙返还全部损失。

案发后,监察机关扣押张某甲款物:房产七处;人民币134,880,000.44元;美元1,378,200.00元;港币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款物;2.书证:工程结算凭证、银行卡流水、**公司的证明、施工补充协议及工程款明细表及凭证、消防工程相关书证、消防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资金流向图及明细和银行流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集团**公司相关合同、营业执照、招投标档案、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帐、工程结算凭证、调取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卡查询明细、取款凭证、收据、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发票、借据、协议书、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支付材料、交易明细、证明、**公司工商档、招投标资料、合同材料、吉林市房屋信息、干部基本情况一览表、吉林银行委托贷款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司董事会决议、吉林**公司企业档案、**公司总、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 信息、资金走向图、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客户借记通知单、汇款单、劳务合同协议案、**集团档案、**集团档案、国有公司滥用职权、失职罪、任免审批表、**公司退股相关材料、**公司档案、**公司档、留置手续、调查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财物票据;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张某乙、李某乙、梁某某、胡某甲、李某丙、朱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丁、郭某某、张某戊、胡某乙、胡某丙、陶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周某甲、王某甲、杨某某、祝某某、兰某某、胡某丁、齐某某、周某乙、王某乙、孙某某、田某某、于某某、施某某、黄某某、董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娄某某、关某某、赵某某、全某某、张某亥、陈某某柏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移动数据、电子光盘: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巨大;行贿情节严重;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8册。 

3.证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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