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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贪污、受贿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绵阳人,曾任盐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案发时任绵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贪污、受贿罪,2019年5月31日被盐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贪污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共同贪污犯罪事实

2016年6月,张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盐亭**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张某甲与**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司)合作成都市蒲江县大塘镇土地整理项目。为实施该项目,2016年7月,张某乙让其父亲张某丙代其持股30%,张某甲让羊某某代其持股70%,共同成立了成都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公司)。

2016年7月22日、2017年3月22日,**建司及其子公司成都**土地整理公司(下称**土整公司)分别与蒲江县大塘镇政府签订《蒲江县大塘镇五里村、桂花社区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下称五里村项目),《蒲江县大塘镇八角井村、东岳村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下称八角井项目)并将投资款存入双方共管账户。因该项目由成都**公司具体实施,2016年8月3日,**建司与成都**公司签订《蒲江县大塘镇五里村、桂花社区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共同投资实施协议》,2017年3月31日,**土整公司与成都**公司签订《蒲江县大塘镇八角井村、东岳村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共同投资实施协议》。

2016年7月及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共谋通过在五里村项目、八角井项目签订包装合同的方式从中套取国有资金,并由张某乙具体实施。张某乙通过成都**成文化传播公司,成都**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五里村项目、八角井项目全程咨询服务和策划营销合作协议,但二公司均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2016年9月12日、2017年1月13日张某甲、张某乙分两次通过成都**成文化传播公司套取国有资金共计180万,**成公司扣除税费22.4万元后,将余款分两次转给张某乙,张某乙得赃款44.6万元后将113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得赃款56.5万元后将56.5万元送给盐亭**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另案处理)。2017年12月30日张某甲、张某乙通过**艺公司套取国有资金共计50万,**艺公司扣除税费4.8万元后,将余款转给张某乙,张某乙得赃款1.2万元后将44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得赃款20万元后将24万元送给李某甲。

(二)被告人张某甲个人贪污犯罪事实

2018年下半年,成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咨询公司)为**集团向平安银行贷款业务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在**咨询公司完成融资服务后,张某甲要求**咨询公司总经理郑某某在收取融资服务费时,通过虚增融资服务费的方式帮其侵吞国有资金,2019年2月郑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虚增30万元服务费,2019年2月22日郑某某将虚增的30万元交与张某甲,张某甲将30万国有资金占为己有。

二、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5年,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融公司)为盐亭**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融资3.8亿提供融资服务,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盐亭**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为此次融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张某甲分三次收受**金融公司通过张某乙所送现金232万元,张某甲将其中116万元送给盐亭**公司董事长李某甲。

(二)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绵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收受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赵某甲现金18.4万元,对赵某甲为盐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业务时给予关照。张某甲将其中9.2万元送给盐亭**公司董事长李某甲。

(三)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绵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收受赵某乙现金5万元,为四川**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区支行提供融资服务给予关照。

(四)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绵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收受四川**房地产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某某现金13万元,对王某某为**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评估业务提供帮助。

(五)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绵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乙现金共计2.2万元,为李某乙在工程拨款上给予关照。

2019年5月31日张某甲被盐亭县监察委员会带至绵阳市办案点执行留置,到案后张某甲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甲在盐亭县监察委员会上缴违法款项129.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260万元,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财物270.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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