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贪污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长丰县人,初中文化,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长丰县双墩镇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住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制定《双凤工业拓展区一期项目村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双政[2010]2号),据此对双墩镇万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拆迁安置。至2015年上半年,仍有少数居民因补偿问题而未签订拆迁协议(其中包括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兄弟等户)。双墩镇政府为完成全部拆迁任务,安排2014年9月被选为社区主任的张某甲负责上述拆迁工作。应群众要求,经时任镇领导同意,对尚未拆迁安置的按照2014年3月制定的《长丰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三期)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双政[2014]6号)中的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被告人张某甲的母亲张某乙于2006年8月去世(户口一直未注销),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其生前所有的40.11平方米砖木房屋,只能享受货币补偿,不能享受产权调换安置。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拆迁安置工作中负责人口审核、上报等工作的便利,在明知张某乙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以张某乙名义于2015年4月12日与双墩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将张某乙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以获得8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及相关补偿费。

2015年6月,经长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万里等四个社区转由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2018年2月5日,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张某甲以张某乙名义申请产权调换的安置协议制发《双凤开发区凤梅五期拆迁安置证》,《安置证》明确记载协议户主姓名为张某乙,协议安置套型总面积80㎡。

经测算,如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货币补偿,张某乙生前所有的40.11平方米砖木房屋可享受的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款16044元、附属物补偿款9827.4元、搬迁奖励款3208.8元、两次搬迁补助费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203.3元,共计30683.5元。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隐瞒张某乙已故的事实,以张某乙名义骗得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以支付69129.7元增购款的方式获得80㎡的安置房屋(成本价为2000元/㎡),期间,张某甲兄弟张某丙、张某丁分别以张某乙名义从双凤经济开发区领取未安置延期过渡费共19200元。相比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货币补偿,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式,超出拆迁政策范围共骗得非法利益79386.8元。

在调查期间,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作废张某乙安置协议,对其中已安置的50平方米从张某甲户安置协议中扣除。2018年10月24日,张某甲将已领取的未安置延期过渡费19200元退还至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社区干部履历表、中共长丰县双墩镇委员会《关于同意双墩社区等27个村(社区)“两委”成员工作分工的批复》、《长丰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三期)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长丰县双墩镇房屋征收安置登记结算表》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社区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793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