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土默特左旗**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乡**村**号,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延期审查查明:
2007年开始,时任土默特左旗**镇**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政府在本村开展红领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2015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由项目扶持变更为资金直补。在直补资金核定过程中,拟核定的**村村民98人中,村民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四人为非农户,属于核减人员。依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核减人员的补助资金可以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土左旗移民办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被告人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土默特左旗水务局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办公室上报了村民李某丁的名字及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002********银行卡号,以李某丁的名义领取移民补助款。
2016年期间,土默特左旗水务局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办公室通过土默特财政局农改办分三次将毕克齐镇红领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款共计15200元打入李某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002********银行卡中。后被告人张某甲持李某丁银行卡将15200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款取出后存入个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002********银行卡中,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期间,土默特左旗水务局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办公室通过财政局农改办将毕克齐镇红领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款2400元打入李某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002********银行卡中。后李某丁将2400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款取出后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吞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款176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土默特左旗监察委员会委将涉案款17600元予以扣押并上交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证明;(2)土左旗**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情况说明;(3)银行卡复印件;(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5)证明;(6)土左旗**村水库移民后扶资金项目扶持变直补移民意见签名表;(7)情况说明;(8)土左旗水务局文件、会议记录;(9)**村水库移民领取后期扶持资金花名表;(10)库区移民补助发放花名表;(11)李某丁银行卡流水;(12)张某甲银行卡流水;(13)银行取款凭条;(14)常住人口信息表;(15)任职证明;(16)土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2.证人证言:(1)李某丁谈话笔录;(2)李某戊谈话笔录。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1)扣押决定书;(2)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移民款共计17600元,属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单行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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