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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贪污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55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1年4月至2000年3月任**县**村粮站会计,户籍所在地**省**市**县,被抓获前暂住**省**市**镇**村**社,因涉嫌贪污罪,于2005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05年5月31日上网通缉,于2019年8月1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县**村粮站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将现金日记账、现金总账余额分别少结3万元的手段,侵吞现金3万元。**年**至**月份,张某甲在“库存商品”总账科目余额中,先后通过增加、减少3万元进行过渡,后于**年**月,在“预提费用”总账科目余额中虚减3万元,使得账目平衡,所获赃款已挥霍。

2.**年**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县**村粮站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提取现金2万元不入现金日记账、虚减现金总账科目余额的手段,侵吞现金2万元。张某甲于**年**月在“预提费用”总账科目余额中直接虚减2万元,使得账目平衡,所获赃款已挥霍。

3.**年**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县**村粮站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提取现金10万元不入现金日记账、虚减现金总账科目余额的手段,侵吞现金10万元。张某甲于**年**月单向登记“财务费用”科目,使得账目平衡,所获赃款已挥霍。

4.**年**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县**村粮站会计的职务之便,在结转“累计折旧”科目时少结20万元,导致截止**年**月**县**村粮站各科目余额一直不平衡。**年**月,张某甲采取提取现金20万元不入现金日记账、在记现金总账时将余额少累计20万元的手段,使得账目平衡,侵吞现金20万元,所获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公某某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菁菁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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