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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贪污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村**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村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将47亩村集体的机动地用张某乙、常某某的名字退耕还林,自2006年至2016年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61020元,全部用于了个人家庭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2006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补贴发放明细、银行流水凭证、阳原县退耕还林钱粮补贴说明、扣押财物清单及缴款凭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王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村**,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61020元,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库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军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库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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