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购买假币罪,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中下旬通过QQ群联络他人购买了面额均为20元人民币的假币若干,随后拿到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区域内使用,并以兼职为由吸引路人王某某、张某乙并教唆使用假币。公安机关接王某某、张某乙报案后,于2020年8月5日18时许在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三和广场处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在其身上及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L*****的小汽车上缴获面额均为20元的疑似假币624张(经鉴定,其中622张属打印假第五套2005年版20元券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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