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贷款诈骗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兔场经营不善、四处欠账、外债累累,且已经将兔场抵押给他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兔场名义,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实施了以下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在担保人张某乙、苏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担保人的担保手续,以其妻子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名义,以沁阳市**养殖专业合作社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在沁阳市**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9.8400‰。沁阳市**银行信贷员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认真核对担保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1月17日将10万元贷款发放,至今未归还。

2、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以其妻子陈某甲的名义,指使胡某甲冒充靳某某作为担保人,骗取沁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六个月,贷款利率19.8‰,约定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于2012年4月14日发放。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归还利息2.1912万元,贷款到期尚有利息未结清。被告人张某甲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沁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

3、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在担保人周某某、胡某乙、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担保人担保手续,以其妻子陈某甲的名义,以沁阳市**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饲料为由,并伙同王某甲伪造了陈某甲与王某乙购买饲料的购销合同,在沁阳市**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9.2500‰。王某甲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认真核对担保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8月31日违法将40万元贷款发放,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贷款手续等书证;2、证人苏某乙、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担保人的假结婚证、虚构购货合同、私刻担保人私人印章,冒充担保人签字等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艳艳

检察员助理:卫亚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