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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里镇**村**号**房。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市香洲区吉莲路**新村**栋楼下“**棋牌室”旁边一楼出租房内,以写单及利用其微信接受投注等形式,收受赌客童某某、郭某某、张某乙等人微信和现金的香港外围码“六合彩”投注,并将部分投注转投给上家“鹏哥”(另案处理),从中获取回扣牟利。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棋牌室”接受童某某、郭某某、张某乙等人投注时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用来接受投注的一部苹果 iphoneX手机及写投注单的30本空白信笺。

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接受童某某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6010元,接受郭某某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33元,接受张某乙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电子数据光盘壹张;30本空白信笺(暂扣于公安机关)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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