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商服**号。2011年4月6日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死亡)组织赵某某、相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张某乙位于兰西县建筑一公司家属楼家中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抽头渔利。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3200元。张某甲在禁赌过程中逃离现场。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兰西县**商服**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兰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禁赌经过说明、查获赌资、赌具照片、辨认笔录等;
2证人赵某某、相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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