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和**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同月24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平和县**镇**村**和**号其住宅内,多次纠集赌徒进行“分爆”(一种赌博形式)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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