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其租房内,采用麻将牌赌“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50余场,非法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租房登记本、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张某丙、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