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足球世界杯开赛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其住处,组织多人进行足球世界杯外围赌博,并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其中,接受参赌人员张某乙投注赌资累计33050元、接受参赌人员赖某某注赌资累计36130元,接受参赌人员甘某某投注赌资累计2400元,接受参赌人员何某某投注赌资累计5400元,接受投注赌资共计76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指认;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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