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7********,壮族,小学肄业,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6日、29日晚,在家里提供桌椅、扑克牌等物,组织、招引多人以“三公开船”、瓶盖计数、现金和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场地费名义共抽取1080元人民币。3月1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家当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扑克牌、瓶盖等物品和共同赌资59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梅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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