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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村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 月中旬至7 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村路**号自己家中,通过当面或电话下注的方式,接受张某乙、鲍某某、张某丙等人“世界杯”外围足球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0 000余元。

2018年7 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说明、建设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及资金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张某乙、鲍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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