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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随县**居委会**组,住随州市曾都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邀约黄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等人至随县环潭镇郧阳村六组其岳父张某乙家中赌博。当晚20时许,在张某甲岳父家中,由张某甲发牌,黄某某、曹某某、毛某某(陈某某二人轮流坐一方)、赵某某分坐“四方”,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押注100元起,张某甲从抽出“水钱”中提成10%。五名参赌人员携带赌资达十万余元,共计抽得“水钱”五万元左右。后因黄某某等人怀疑毛某某出老千,强行将其带离赌场,“水钱”也被带走了,张某甲未获得渔利。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随县公安局环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甲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陈某某、曹某某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曹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毛某某、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制作的张某甲对黄某某、陈某某对参赌人员、毛某某对参赌人员、刘某某对黄某某、黄某某对赵某某、冠某某对赵某某的辨认笔录;4、随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累计赌资达到十余万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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