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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栋**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1月10日因赌博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每次通过事先物色场地、搭建简易台面,继而通过电话邀集参赌人员,先后前往建宁县屠宰场后杉木林、快速通道入口方向一处养鹅厂附近竹林内、城关往斗埕红绿灯对面小路进去的果山、张某甲器村老家、器村一处涵洞等多处野外山头,供参赌人员以“雷公车”形式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张某甲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时,还提供矿泉水供参赌人员饮用,并待开庄人员“封庄”向开庄人员收取场地费共计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兰某某、朱某某、毛某某、宁某某、袁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林某某、傅某甲、冯某某、傅某乙、钟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练某某、陈某某、帅某某、熊某某、刘某甲、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黄某某、傅某甲、林某某、姜某某、李某丙、帅某某、钟某某、练某某、冯瀚宁、刘某甲、袁某某、宁某某、毛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刘某甲以及张某甲本人的辨认笔录,朱某某手机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照片31幅;

5.视听资料:讯问张某甲光盘7张、张某甲话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认定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2600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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