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名苑**号楼**单元**室。2016年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间,于2020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6 许,被告人张某甲召集孟某某、洪某某、潘某某、巴某某到讷河市**洗浴中心**包房,以“打鬼子”的方式进行扑克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甲让张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记录赌博时借款账目及抽头。张某甲以“下蛋”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元,抽头渔利款部分用于支付房间费用。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12日在讷河市一美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扑克照片;
2.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孟某某、潘某某、洪某某、巴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贵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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