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黄埔老港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为客户凌某某(已判刑)和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代理进口刺猬紫檀原木及粗锯枋等木材共计175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70372.77元。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和客户商谈以包税方式代理进口刺猬紫檀原木及粗锯枋等木材,并根据该公司掌握的海关估价制作用于报关的虚假合同、发票,再委托广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应对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0372.77元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报关单证、真实价格邮件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虹
方 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2600****;
2.案卷材料共33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745.54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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