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弄**号**室,现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208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张某甲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202012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13日,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已判决)在明知“LSD”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共同通过境外“Telegram”软件向名为“T某某”(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以比特币,即约合人民币一千余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五贴“LSD”,并通过顺丰速运从香港邮寄至其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的住址。2020827日,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因涉嫌吸毒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其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等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经称重及鉴定,在上址查获的涉案毒品“LSD”净重0.06克,从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2.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的现住地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涉案毒品及手机并依法予以扣押,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运单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与“T某某”约定从境外购买毒品的经过、支付毒资及毒品通过顺丰速运从香港运至上海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毒品称重笔录、毒品称重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称重及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06克,从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

5. 照片,证实案发地、涉案毒品藏匿地及涉案毒品的外观情况。

6.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甲头发及尿液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并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7.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8. 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13日,其与张某甲在明知“LSD”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共同通过境外“Telegram”软件向名为“T某某”的贩毒人员以比特币,即约合人民币一千余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五贴“LSD”,并通过顺丰速运从香港邮寄至其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的住址的事实。

9.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走私毒品麦角二乙胺0.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  陶奕安

 

       20201221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辩护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