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现住**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家仓房拆除,并将仓房内清理出来的垃圾及掺拌种子包衣剂的玉米种子丢弃在该村西头废弃的土坑内,被该村村民张某乙和王某某家饲养的母牛误食,致使三头母牛死亡。经莫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三头母牛价值人民币71,6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经传唤到案。2020年7月9日经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所送检的三头母牛胃内玉米粒及案发现场提取的包衣玉米种子中均检测出克百威成分。被害人现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记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务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莫旗**镇**村。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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