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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汕头市**有限公司的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按照汕头市**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驾驶公司的一辆轮式铲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沙场运载一部电机。被告人张某甲在确认电机已装载上铲车后,便上车准备驾驶铲车离开沙场,因其疏忽大意,没有事先查看铲车四周的安全情况便倒车,导致铲车碾压到在沙场玩耍的被害人高某甲(2017年**月**日出生),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某甲的死因符合被钝性物体碰撞、挤压致肝脏破裂并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并等待民警到场处置。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与汕头市**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高某甲家属人民币共400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新生儿预防接种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谅解书、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材料、相关相册辨认附卷;

2、证人高某乙、陈某某、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证词;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结论: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铲车在作业过程中,本应预见没有查看作业周围的安全情况就倒车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造成倒车时车辆碾压到在沙场玩耍的被害人高某甲,致高某甲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龙

                         2020年1月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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